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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员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3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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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员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仲裁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主体

申请人应为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代理人也可以在当事人的授权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重大风险即将实施上述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定条件,保全数额不超过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 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金额不低于预估保全费用的30%。

3. 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保全理由、所要保全的财产性质、价值、所在地等;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担保书或保证函; 仲裁费预交单。

4. 申请审查及裁定

仲裁庭收到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申请条件是否具备;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担保是否充足。

仲裁庭经审查合格后,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仲裁庭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并送交执行部门执行。

仲裁人员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对于仲裁人员的财产保全,法律有特别规定:

仲裁人员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先向其所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再由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仲裁机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对于仲裁人员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查,并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证据的真实性、保全措施的适当性等因素。

财产保全的解除

仲裁人员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履行仲裁裁决; 申请人同意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庭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庭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后,财产保全的执行部门应当将被保全的财产返还给被申请人。

注意事项

仲裁人员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请求应当明确,所要保全的财产范围应当清晰,不能笼统;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 提供充足的担保,并注意担保的有效期和执行方式; 及时向仲裁庭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避免不必要损失; 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和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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