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民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以确保一旦申请保全被驳回或撤销,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诉前保全措施而受到损害。
附民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现金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的现金作为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动产质押担保:申请人将自己的动产(如机动车、高档物品等)质押给人民法院作为担保。 不动产抵押担保:申请人将自己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抵押给人民法院作为担保。 第三方担保:由具备履行能力的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附民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具有以下作用:
保护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诉前保全措施被驳回或撤销,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担保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获得损害赔偿。 避免滥用诉前保全措施:有了担保要求,申请人将更谨慎地申请诉前保全措施,避免滥用保全权。 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担保制度有助于维护诉讼双方的权利平衡,避免一方滥用诉讼权导致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附民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藏、毁损或者处分的可能,或者有其他足以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和种类担保。申请附民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附民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担保。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条件和担保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担保。 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或者驳回附民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申请。 担保履行:如果申请被准许,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在附民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以下争议:
担保金数额争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担保金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担保种类争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意提供的担保种类。 担保履行争议:申请人未按时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要求。对于上述争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裁定确定担保金数额或担保种类、强制执行担保义务等。
在实际操作中,附民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中还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如:
担保金数额的确定:担保金数额需要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标的物价值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 担保人的信用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第三方担保时,应注重对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 担保物的变现:担保物需要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变现,以确保申请人在保全被驳回或撤销后获得损害赔偿。 保全解除后担保物返还:保全解除后,担保物应及时返还给被申请人或担保人。附民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訴訟权。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严格审查担保条件、控制担保金数额、加强担保监督的基础上,切实保障诉讼双方的权利,促进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