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旨在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超出诉争标的额的其他财产,防止其恶意转移、处分或隐匿资产,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前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保全财产的范围,一般不应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申请人虽有给付能力,但财产易于转移、隐匿,且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有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迹象; (二)案件系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且被申请人有擅自处分财产的可能; (三)因被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恶意转移、隐匿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迹象。故申请超标的额财产保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1. 被申请人有恶意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迹象
具体表现如下:
被申请人近期频繁大额转账,且转账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被申请人多次向关联公司转移财产,导致其资产大幅缩水; 被申请人表示无力偿还债务,但其名下仍有巨额财产。2. 被申请人的财产易于转移、隐匿
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主要为现金、股权和不动产。这些财产均可以轻易转移和隐匿,一旦被转移,将难以追回。
3. 冻结标的额不足以实现胜诉预期
本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但被申请人名下可供执行资产远超此数额。若仅冻结诉讼标的额,不足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也无法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超出诉争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的其他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存款 股权 房屋 li>车辆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股权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本申请书所述事实和理由均有证据支持,申请人已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申请,准许冻结被申请人超出诉讼标的额的其他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此致
申请人: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