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对其确有证据证明其有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法予以保全。
财产保全查封一般有回执。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财产保全查封裁定后,会向被申请人送达查封回执,其中载明查封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查封的时间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回执的送达方式与一般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相同,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等方式。
财产保全查封回执具有以下作用:
* **证明查封的效力。**回执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对查封行为的书面凭证,可以证明查封行为已经合法有效地实施。 * **告知被申请人查封情况。**回执中载明了查封财产的具体信息,使被申请人可以明确了解其财产已被查封。 * **提醒义务人履行义务。**回执可以提醒被申请人履行其在诉讼或者仲裁中的义务,如及时出庭应诉,提供证据材料等。 * **作为证据使用。**回执可以作为证明财产保全查封事实的证据,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财产保全查封没有回执,并不影响查封行为的效力,但可能会对后续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
* **难以证明查封行为。**没有回执,就难以向法庭或者仲裁庭证明查封行为已经实施。 * **无法告知被申请人查封情况。**被申请人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其财产已被查封,进而影响其对诉讼或者仲裁的対応。 * **可能引发争议。**没有回执,可能引发被申请人对查封行为的争议,影响查封措施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财产保全查封回执,以便在后续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提供证据。回执的保存期限一般为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直至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后。
财产保全查封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一般情况下有回执。回执的作用在于证明查封效力、告知被申请人查封情况等。如果财产保全查封没有回执,不影响查封行为的效力,但可能会对后续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造成一定的影响。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财产保全查封回执,以便在后续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