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采取的禁止当事人处分或者变卖财产的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确保日后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属于一种诉讼保全措施,与担保性质的财产查封、扣押制度有本质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下列情形:
当事人正在处分涉案财产,且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具有恶意、损害对方利益目的的 当事人即将来转移财产,有证据证明将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有证据证明丧失履行能力,且不提供担保的 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因执行异议可能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的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申请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阶段: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阶段: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当事人。财产保全本身不涉及罚款。但如果当事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擅自处分、转让或者隐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司法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构成较大情节的,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拘留或者司法拘留。
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财产保全应当解除;如果判决原告败诉,财产保全应当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相似,只不过是先定后保,先解除财产保全再执行,以防止误伤无辜。
2022年,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查封乙公司的银行账户。乙公司不服,提起异议之诉,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乙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正在正常经营,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并非涉案财产,且乙公司提供充足的担保,遂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财产保全裁定,不得擅自处分、转让或者隐匿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慎重审查,以防止滥用司法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