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王某某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某号某室 联系方式:13800000000**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李某某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某号某室 联系方式:13700000000**三、纠纷事实**
2023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某号某室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总价款为10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申请人于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200万元人民币,剩余800万元人民币于2023年6月1日前支付完毕。被申请人收到首付款后,向申请人出具《房屋买卖合同》正本。
2023年5月1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已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且未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属于恶意处分财产,有逃避支付债务之嫌。
为防止被申请人进一步处分财产,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某号某室的房屋。
**四、保全标的及范围**
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某号某室的房屋查封、冻结范围:房屋及其孳息
**五、保全理由**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23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申请人,总价款为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已于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200万元人民币,剩余800万元人民币尚未支付。
2. 被申请人有逃避支付债务的可能。2023年5月1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已将上述房屋抵押给某银行,且未告知申请人。该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可能存在逃避支付债务的意图。
3. 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如果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进一步处分该房屋,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六、申请人请求**
请求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某号某室的房屋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保全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
**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房屋买卖合同》正本 房屋抵押合同复印件 被申请人银行流水记录复印件**落款:**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某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