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有财产保全?
共有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不当处分或毁损共有财产,而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禁止处分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障共有财产权益。
复议保全决定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措施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当事人申请复议需要符合以下程序:
在收到保全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写明请求复议的内容和理由复议保全决定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复议保全决定的理由主要包括:
保全措施不当 申请保全一方主体资格不合格 共有财产权益不存在或缺乏证据 采取保全措施缺乏必要性 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复议的审理程序
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的,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必要时,可以要求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法院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
法院在审理复议申请后,可以根据以下条件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对共有财产权益没有实际损害的风险 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有其他有效措施保护共有财产权益 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复议的效力
法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保全共有财产复议的特殊规定
以下情况适用特殊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保全共有财产的,应当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法院在作出保全决定前,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合伙共有财产:合伙企业请求保全共有财产的,应当提交出资证明或者合伙协议等可以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据。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与乙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公司,甲占51%的股份,乙占49%的股份。由于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甲为保护自己的投资,向法院申请保全公司的全部资产。乙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存在损害公司资产的风险。同时,乙表示愿意提交担保,以保证公司的资产不被转移和毁损。法院裁定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公司全部资产的查封,仅查封与乙相关的个人资产。
案例二:
甲与乙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甲为防止乙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保全夫妻共有房屋。乙认为房屋为其婚前财产,与甲无关。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提供的证据证明房屋为其婚前财产。甲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法院裁定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结语
共有财产保全复议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障共有财产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时,应当把握好复议的程序和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在审理复议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