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全名下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将来判决执行的顺利进行,防止判决结果落空。
强制保全名下财产适用于以下情形:
民事诉讼中,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担心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 裁定或者判决尚未执行,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申请强制保全名下财产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能够证明申请人权利的证据 担保书或申报财产 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
强制保全名下财产可以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动产(如车辆、家具等)、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但是,下列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强制保全的范围:
被保全人及其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 个人身体密切相关的物品 按照水、电、煤、气使用规则,其使用权属于本人的水、电、煤、气设施 车辆使用权不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对名下财产采取强制保全措施,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处分财产 划拨、提存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单独适用或者综合适用上述保全措施。
强制保全名下财产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保全的标的已经不存在 申请保全人不具有保全资格 保全措施明显不当,对被保全人造成重大损害 提出保全申请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保全人撤回申请 申请保全人提供了担保 其他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