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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的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30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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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的财产保全

导言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二审的财产保全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机制,旨在防止在二审阶段当事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深入探讨法院二审财产保全的程序、条件、效力及异议处理等相关内容,为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参考。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法院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原判决、裁定涉及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当事人有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处分财产的可能的

需要强调的是,二审财产保全不能与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相混淆。二审财产保全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原判决或裁定的财产保全,而执行中的财产保全则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是原告或者被告。申请人应当向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保全的财产和金额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对于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申请,法院应当驳回。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财产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保全标的的性质、价值、被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等因素,决定保全的金额、范围和方式。

四、财产保全的效力

法院二审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裁定之日起产生,一直持续到二审终局判决、裁定生效、撤销或者解除为止。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转移、处分或者其他损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

在保全期间,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五、异议处理

被申请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后五日内裁定是否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对异议的审查范围限于:

是否符合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是否适当 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

法院准许异议的,应当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驳回异议的,保全措施继续执行

六、撤销与解除

法院二审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形撤销或者解除:

申请人申请撤销 二审终局判决、裁定已作出,且无须执行或者执行完毕 二审判决、裁定被撤销或者再审改判 保全的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 因保全造成被申请人重大损害的

法院撤销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

七、损害赔偿

因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申请损害赔偿的,应当在保全解除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法院对损害赔偿的请求进行审查后,可以判决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应当与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当。

八、执行

法院二审财产保全的裁定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决定,不具有执行力。如果需要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结语

法院二审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把握法定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各个环节,做到既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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