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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前做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30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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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前做财产保全

在民商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判决作出前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公告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法院正式公告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措施。

申请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公告前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li>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的程序

债权人申请公告前财产保全,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公告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15日内提供担保。

保全的措施

公告前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包括:

冻结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债务人转让、抵押、出质其财产。 禁止债务人出境。

担保

债权人在申请公告前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因保全不当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担保方式可以是: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第三人保证或财产抵押。

保全的效力

公告前财产保全的效力自法院裁定之日起产生,公告之日起终止。但法院在公告前已经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不受影响。

解除保全

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公告前财产保全的措施进行审查。如果不再具备保全的条件,应当解除保全。债务人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可以申请法院赔偿因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

对申请人的权利保障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申请公告前财产保全时,有权要求法院保密。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债权人的申请信息泄露。

对债务人的权利保障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债务人对法院采取的公告前财产保全措施享有异议权。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应当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并在听取债务人和申请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

结语

公告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申请公告前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意收集证据,提供担保,以保证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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