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一方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生效之前转移财产,而向仲裁机构申请采取的一种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的情况以及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后, decidir si adoptar medidas de conservación de bienes.”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控制。 涉及的财产价值与仲裁请求的标的金额相当。**1.申请**
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复印件。 仲裁请求书的复印件。 证明對方當事人有轉移或隱匿財產行為或可能性的證據。**2.审查**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情况和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裁决**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决准予财产保全,并指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执行**
仲裁裁决准予财产保全后,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转移、处分、隐匿有关财产的行为。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adoptar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因财产保全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方式可以是:
现金。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函。 其他经仲裁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下列情形,仲裁机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已生效。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其他情形,仲裁机构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结语**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应当及时了解和适时运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