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保全又称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或其替代物采取限制、扣押、查封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或在执行程序进行中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的行为,从而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遇到被保全财产已经耗尽,或者新发现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需要再次保全的情况。此时,就涉及到被保全的财产是否可以再次保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被保全的财产已经耗尽但原申请保全的债权尚未实现,申请人继续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文明确了被保全的财产已经耗尽时可以再次保全的法律依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后,被保全财产已耗尽但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可以申请继续保全或者保全其他财产。”该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被保全的财产可以再次保全。因此,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在被保全的财产已经耗尽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被保全的财产可以再次保全的具体情形如下:
这是再次保全的前提条件。所谓财产耗尽,是指原被保全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债权。
如果申请人的债权已经实现或部分实现,则不满足再次保全的条件。除非申请人可以证明债权仍有尚未实现的剩余部分,才能申请再次保全。
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保全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准许再次保全。
申请人申请被保全的财产再次保全的流程一般为:
1.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决定是否准许再次保全;
3.人民法院准许再次保全的,将依法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特别注意的情形,例如:
对于同一标的物,人民法院一般不允许两次保全。但是,如果首次保全后,原被保全标的物有所增加或改变的,可以申请再次保全。
在实施再次保全时,人民法院需要兼顾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再次保全,以达到拖延诉讼、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的,人民法院有权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可以对申请人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被保全的财产可以再次保全,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应根据具体的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保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