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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过期
发布时间:2024-05-3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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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过期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为保证将来实现生效判决,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期限自保全之日起为六个月,期满后自动失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若原告申请继续保全的,自保全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应在期满前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撤销保全。此时,原告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全费,以承担续保期间发生的保全费等费用。

财产保全过期后的影响

财产保全过期后,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被保全的财产将解除保全状态。具体影响如下:

被查封的财产将解除查封; 被扣押的财产将解除扣押; 被冻结的账户将解除冻结。

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此时法院经审查属于前款所列情形,应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续保申请

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原告若需继续保全,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续保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原告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目的仍在; 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情形; 原告已缴纳保全费。

法院收到续保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续保条件的,应裁定继续保全。续保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原告再次申请续保的,应在续保期满前申请,并符合前述续保条件。

财产保全的撤销

在以下情况下,财产保全可能被撤销:

原告撤回申请; 原告超过续保期限未申请续保;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失效。

附则

1. 本规定所称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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