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开始后,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保全措施,以保全胜诉后的债权得以执行。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如下: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及时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且情况紧急的; 人民法院认为必须保全才能实现判决、裁定的,如准备采取强制拆迁、限制转让财产措施时的保全。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
债权人; 利害关系人,如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赔偿义务人、担保权人等; 法律规定的代表人,如监护人、法人代表等。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债权证明、证据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等。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的资格、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等。 裁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由有关部门执行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有以下影响:
限制其对财产处置权。被执行人对其财产不得进行出售、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 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财产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可能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经营和生活。 损害商业信誉。财产保全的信息可能会被工商管理部门、银行等单位查询,损害被执行人的商业信誉。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对申请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 申请人弄虚作假,欺骗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小明与小王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前,小明向法院申请对小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防止小王转移财产。法院审查后,认为小明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要件,于是准许小明的申请,并对小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后来,小明和小王达成和解协议,小王同意偿还原款。小明จึง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小王银行账户的冻结。法院审查后,同意了小明的申请,解除了对小王银行账户的冻结。
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资格、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保全。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有较大的影响,但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