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提起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或损毁其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实现。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财产有被转移、变卖、隐匿或损毁危险的; 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符合以下格式要求:
1.标题: 居中写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字样。
2.申请人信息: 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申请人信息: 包括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4.保全措施申请: 明确请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保全措施,并说明保全的范围和数额。
5.申请理由: 阐述申請人的訴訟請求、需要採取保全措施的原因,以及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的後果。
6.證據 материалов: 提供能够证明申请理由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票据、欠条、财产清单等。
7.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委托代理人的,还应附委托书。)
在书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請理由要具體明確,不能籠統或含糊; 证据材料要充分,能够证明申请理由; 保全的范围和数额要合理,不得明顥超出发票请求的范围或数额; 申请书中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方便法院联系; 申请书要填写完整,不得有塗改或空白; 申请书應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申请后两日内,申请人应当预付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将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是否需要担保; 其他依照法律需要审查的事项。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担保金。对未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保全期為一個月,保全期間,被申請人非經人民法院允許,不得轉移,變賣或隱匿涉案財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責任。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后,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继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以上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法的相关内容。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