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是一种严重侵害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法行为。为了有效制止和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不正当竞争财产保全的数额应当合理适当,否则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影响司法公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正当竞争财产保全的数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财产保全应当基于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任意扩大范围或增加数额。 必要性: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全财产的转移、隐匿或处置,因此应当以被申请保全的财产足以保障胜诉后请求执行为限。 合理性:财产保全的数额应当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以及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适应。 li>适当性:财产保全应当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过少以致于无法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能过多以致于对被保全财产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不正当竞争财产保全数额的具体确定方法主要包括三种:
按照被侵权人的请求确定:在侵权人已经明确表示侵权行为的具体损害数额时,可以按该数额确定财产保全数额。 按照侵权人的利润确定:对于难以直接计算损害数额的情形,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润确定财产保全数额。 按照法院的酌定确定:当无法按照被侵权人的请求或者侵权人的利润确定财产保全数额时,法院可以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以及被保全财产的价值酌情确定财产保全数额。
案例一:原告某公司系知名品牌服装的生产商和经销商,被告某公司生产和销售与原告服装类似的商品,且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其销售额下降、品牌信誉受损,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原告的损失数额也有一定的依据,遂裁定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500万元。
案例二:原告系某互联网公司,被告系原告的竞争对手。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刊登虚假广告,贬低原告的产品和服务,导致原告的用户大量流失、声誉受损。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造成原告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酌定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300万元。
对于不正当竞争财产保全数额的确定,还存在一些争议。有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的数额应当高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起到更加有效的震慑作用;也有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的数额不应当高于实际损失,否则会对被保全财产人造成不当负担。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财产保全数额的确定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例如更加注重综合考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以及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等因素,注重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财产保全数额的确定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的财产保全数额有利于有效制止和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