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或诉讼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以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申请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申请,经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 申请人有财产保全请求权,即必须是与被保全财产有关的权利人; 所保全的财产价值与申请人的请求数额相当。租赁关系下的门头房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原告一般为房屋租赁人; 被告为承租人或其债权人; 被保全的财产为租赁的门头房; 财产保全的方式通常为查封或冻结。收集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证据,如租赁合同、欠租通知、催交租金记录等。
第二步:提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证据材料。
第三步:审查和裁定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准许财产保全。
第四步:执行保全法院会将保全裁定书送达执行部门(如法院执行局、公安机关等),由执行部门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
第五步:保全解除财产保全解除的原因有:原告撤回申请、法院撤销裁定、被告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等。
案例1:
原告房屋租赁人将门头房出租给被告承租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后被告拖欠了多期租金,租赁人也向被告发出催交租金通知书,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租赁人担心被告转移或出售门头房,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租赁人有证据证明被告可能转移或出售门头房,且租赁人的行为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故准许了租赁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例2:
原告房屋租赁人将门头房出租给被告承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门头房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所得租金也未支付给出租人。出租人发现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转租门头房。法院受理后对租赁人进行审查,认为出租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不足,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转租方有转移或变卖门头房的行为,遂驳回了出租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出租门头房被拖欠租金或遇到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情况时,房屋租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且要及时、充分地提交申请材料,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