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二)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处分、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
(三)对被申请人设定期限,要求其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可强制执行;
(四)其他为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措施。二、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保全标的;
(二)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正当理由和证据;
(三)不损害被申请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三、财产保全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理期限分为两部分:
(一)提出申请后至作出裁定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后3日内,对情况紧急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裁定在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
(二)裁定后开始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对保全措施是否继续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四、请求继续保全的期间
人民法院作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后,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为1年。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裁定前应当追加被申请人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仍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继续保全。
五、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经审查,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三)保全措施的有效期届满,且申请人未申请续保的;
(四)申请人已获得执行依据,并已采取执行措施的;
(五)人民法院终结或者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的;
(六)其他依法应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六、违反财产保全裁定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张权利的期限开始计算。 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应当具备证据充分的正当理由。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非常严格,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监督,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