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债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形式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查封是对动产或不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禁止被执行人处置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扣押是对特定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直接将动产控制在执行机关或执行协助人的实际掌控之下;冻结是对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禁止被执行人提取或转移被冻结的财产。
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有权知道自己的财产被保全的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副本。财产保全裁定书副本应当载明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和期限,以及被执行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发送财产保全裁定书副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被执行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副本后,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财产被保全的情况,并可以对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或者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副本,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索要。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提供财产保全裁定书副本。
部分人民法院建立了财产保全公告系统,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自己的财产是否被保全。当事人只需输入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即可查询到相关保全信息。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获取财产保全信息。律师具有查阅诉讼材料的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调取财产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知情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比如,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紧迫情况下,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行采取保全措施,而在事后补送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副本。
又比如,在保全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保全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不向当事人公开。
如果当事人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当事人对保全措施不知道情,无法及时提出异议,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事人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保全措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损害。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公平公正失去信任,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知情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副本。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及时了解财产保全信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