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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财产保全性质的是
发布时间:2024-05-31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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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财产保全性质的是

财产保全是指采取措施防止财产面临危险,并确保财产得到保护。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财产保全性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为了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等。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当事人提供担保;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或者处分之危险的。

2. 诉中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为了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诉前财产保全相同。

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或者处分之危险的。

3.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灭失可能影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证据保全的范围包括:提取、复制、封存等。

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有证据证明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灭失可能影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

4. 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行为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或继续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行为保全的范围包括:制止侵害行为、禁止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等。

行为保全的申请条件: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或者正在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继续实施该行为的。

5. 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有关物品采取限制 التصرف 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有关物品带走,由人民法院实际控制;冻结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汇款、证券等财产采取限制 التصرف 的强制措施。

6. 禁止转让

禁止转让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有关物品采取限制转让的强制措施。

7. 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指定接收执行人、执行担保等。

总之,具有财产保全性质的行为主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等。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财产面临危险,并确保财产得到保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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