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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3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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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处分等行为,从而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交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的制度。

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判决难以执行。

保全措施种类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采取多种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

法律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当事人自己提供现金或有价证券。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

担保人的职责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保证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包括交付财产、履行债务等。 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时,担保人应对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程序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诉讼请求书 证据材料 担保材料(提交担保书、担保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审理流程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立案庭负责受理保全申请,并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后,负责审查证据,并根据情况裁定准予或驳回保全申请。 执行庭负责执行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时,应选择有实力的担保人,以确保担保责任的履行。 担保人在签署担保书前,应充分了解担保责任和风险,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材料时,应重点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和担保的期限、范围、方式等内容,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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