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处分等行为,从而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交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采取多种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法律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当事人自己提供现金或有价证券。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保证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包括交付财产、履行债务等。 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时,担保人应对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诉讼请求书 证据材料 担保材料(提交担保书、担保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立案庭负责受理保全申请,并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后,负责审查证据,并根据情况裁定准予或驳回保全申请。 执行庭负责执行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