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财产保全地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与该地区内登记、涉案的财产有关的案件,享有优先受理管辖权。
适用条件:
诉讼标的为登记在该地区的动产、不动产; 争议的财产与该地区有实际联系; 该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后能够有效地进行保全、处置争议财产。对于不动产财产,其登记地为财产保全地。即案件中涉案的不动产在何处登记,则该地区人民法院享有对该案的财产保全地管辖权。比如,一宗房屋所有权纠纷,该房屋登记在甲市,则甲市人民法院拥有财产保全地管辖权。
对于动产财产,其所在地为财产保全地。即涉案动产存放、保管或转移何处,则该地的法院享有财产保全地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指的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住所不一致:
若涉案动产为他人保管,则管辖法院为动产存放或保管地人民法院; 若涉案动产为当事人运送或转移,则管辖法院为动产到达或被扣留地人民法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实践中,可以适用以下原则:
虚拟账号所有权争夺:以虚拟账号注册及绑定的真实身份所在地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地法院; 虚拟充值纠纷:以充值所用支付凭证的发行机构或者交易平台所在地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地法院; 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纠纷:以为被诉虚拟物品提供支付结算或网络交易平台的所在地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地法院。财产保全地管辖是与其他管辖规定并存的,在涉及多重管辖选择时,应优先考虑适用财产保全地管辖:
与专属管辖冲突:财产保全地与专属管辖地冲突时,优先适用专属管辖。例如,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应当由著作权登记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非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与合同履行地管辖冲突:以合同履行地为民事诉讼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与财产保全地管辖存在冲突时,优先适用财产保全地管辖。 与共同被告居住地管辖冲突:若共同被告住所不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则,可以有多个法院享有管辖权。与财产保全地管辖冲突时,优先适用财产保全地管辖。财产保全地管辖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对财产的有效控制和保全,保障债权人能够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方便当事人诉讼:债权人无需再到多个法院寻求管辖权,可以就近提起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节约诉讼成本:财产保全地管辖避免了当事人奔波多地,节约了诉讼成本。 促进财产流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财产保全地管辖:
当事人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财产保全地管辖原则让位于当事人约定管辖。 执行法院与保全法院分立:部分省份实行执行法院与保全法院分立制度,财产保全法院不在保全地,但执行法院在财产保全地时,执行法院优先于保全法院行使管辖权。 涉及国际管辖冲突:当案件涉及国际管辖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以及法院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等因素,不纯粹适用财产保全地管辖原则。财产保全地管辖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管辖制度。通过优先对特定地区内的财产进行保全、处置,有力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了财产流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在实践中,应灵活运用财产保全地管辖原则,并结合其他管辖规定综合考虑,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