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判决执行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一经适用,被执行人的财产即刻受到限制,不能自由处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财产保全毕竟是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的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能够提供担保。
那么,如果财产保全已经适用,但原告撤诉或者双方达成和解,撤回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应当及时解除呢?这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裁定后,立即执行。裁定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请求保全的标的、保全方法、担保数额和承担保全责任的保证人、履行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之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保全措施适用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保全措施不当,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告撤诉或者双方达成和解、撤回申请,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这是因为原告撤诉或者双方达成和解,意味着原告对自己主张的权利不再坚持,或者双方已经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继续保全的必要性。此时,如果法院不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将会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被告在接到法院的保全裁定后,如果认为保全不当或者有其他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如果申请人撤诉,或者双方和解、撤回申请,或者确有证据证明保全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被撤销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将恢复自由处分的状态,可以自由转让、出售或者抵押。被执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财产进行处分,但如果被执行人在保全期间对财产进行了不当处分,申请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被撤销只是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免除了债务或者申请人失去了胜诉权。申请人仍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在办理财产保全撤销手续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变更、解除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超过法定期限未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则财产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 提供充分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不当,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执行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财产保全毕竟是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的限制,适用时应当严格把握条件。如果原告撤诉或者双方达成和解,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