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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需要开庭吗
发布时间:2024-05-3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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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需要开庭吗?

财产保全复议是否需要开庭,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所以财产保全复议采用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根据需要传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法院当庭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法庭辩论,直接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的审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附具理由。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裁定。

对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是否会开庭,一般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复议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作出裁判;如果复议案件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显、争议较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当庭作出裁判。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复议案件时,一般会根据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当事人的证据是否齐全、充分,有无需要质证。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 li>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有无争议。

如果案件的事实清楚,当事人的证据齐全、充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没有争议,人民法院一般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

如果案件的事实不清,当事人的证据不齐全、不充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有争议,人民法院一般会采用开庭审理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法院当庭作出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人民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财产保全复议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事实或者法律问题有异议,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开庭审理请求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开庭审理请求,应当按照开庭审理的程序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复议是否需要开庭,应当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如果案件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作出裁判;如果案件的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显、争议较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当庭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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