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常见的手段之一,用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妨碍执行。但是,在执行阶段能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体分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法。该条文并没有对执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限制,因此理论上可以在整个执行阶段提出申请。
执行阶段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立案后,至终结执行程序之间的时间段。一般而言,执行阶段包括立案、调查、执行、结案等多个环节。其中,执行环节又可分为强制执行和普通执行。强制执行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普通执行指法院通过与被执行人协商、督促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禁止在执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执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态度较为谨慎,并提出了一些限制条件。主要有两点:
已经开始执行。即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此时如果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造成财产重复被保全,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具有保全必要性。即使没有开始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有必要进行保全的,法院才会受理申请。在执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流程与执行申请类似,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交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被执行人信息、申请事项、保全理由等。 审查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和证据后,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告知申请执行人。 发出保全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会发出保全裁定,并采取相对应的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案例一:
原告起诉被告追索债务,经法院判决胜诉。在执行程序中,原告发现被告名下有一存款账户,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且被告名下已有多处财产被查封,无保全必要性,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案例二:
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产生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并责令其支付原告货款。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并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称其名下唯一的一处房屋已被一审法院查封,而原告仍不放心,有可能对其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上诉期间名下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遂准许了保全申请。
在执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已经开始执行或具有保全必要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执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态度较为谨慎,会对保全理由、财产状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