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财产保全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以防止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转移、变卖或毁损,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生效决定。
行政机关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行政机关认为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可能。 被执行人已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 被执行人已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 请求保全财产的原因、事实、理由。 请求保全财产的范围、数量、价值。 保全措施的请求。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内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保全。
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行政机关收到法院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执行。保全措施应当自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次日起生效。
行政机关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不得滥用权力,滥用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应当及时有效,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保全措施解除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行政机关认为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可能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证明申请人请求的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裁定是否准予保全。
保全措施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次日起生效。
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申请人的请求,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