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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财产保全担保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3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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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财产保全担保最新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担保执行工作,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担保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意见》对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审查、执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推动财产保全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一、范围

《意见》明确了财产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因判决、裁定或者执行行为而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裁定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予以财产保全。

二、审查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主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足额、是否符合担保方式,以及申请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意见》还规定了担保的例外情形,即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变更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重大风险的; 被申请人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的; 被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变更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重大风险的;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且申请人已掌握被申请人对该特定物占有或者使用情况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执行

《意见》对担保的执行作出了具体规定: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财产保全裁定、终局裁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支付保全金额; 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担保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者发还保全金额; 如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请求财产保全时已明知被申请人有行为能力,或者对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恶意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依法处理申请人的行为。

四、监督

《意见》强调了对财产保全担保执行工作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担保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有效; 对故意违法、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意见》的出台,完善了山东省财产保全担保执行的法律制度,规范了财产保全担保执行的工作程序,强化了对财产保全担保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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