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随着军人经济地位的提高,军人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受我国现行法律的制约,军人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由军人所在部队审理,而部队审理军人民间借贷纠纷时,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方面存在着管辖权受限的问题,导致债权人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军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管辖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军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管辖的规定较为分散,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法工作条例》、《关于审理涉军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中,具体规定如下:
军人因民间借贷向部队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债务人所在部队审理; 债务人为军人的,军队其他单位不能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军人因民间借贷向地方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地方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导致实践中适用困难; 债务人为军人的,地方法院对其实施财产保全的受限,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军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管辖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军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管辖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导致实践中适用困难。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执行难:军队对于债务人不在本部队管辖范围内的财产,无权直接对其进行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需通过委托外单位执行的方式进行,执行效率低,成本高。 费用高:债务人财产不在债权人住所地,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委托律师到债务人财产所在地进行保全,高昂的诉讼费用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诉讼周期长:债务人财产不在债权人住所地,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需要等待委托单位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诉讼周期长,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此外,债务人为军人的,地方法院对其实施财产保全的受限,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问题表现在:
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为军人,债权人向地方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地方法院不予受理,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加剧债务人的逃避义务:债务人为军人,债权人无法通过地方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加剧了债务人逃避义务的可能,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军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管辖中的问题,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亟需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等手段予以解决。
军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管辖的完善对策
针对军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管辖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对策:
1. 扩大地方法院对军人民间借贷财产的保全管辖权
考虑到军人与地方民众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地方法院对军人民间借贷财产具有保全管辖权。具体而言,可以规定:
债务人为军人的,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地方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军人所在部队。2. 完善军队委托地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制度
为了保证军队对债务人不在本部队管辖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建议完善军队委托地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制度。具体而言,可以规定:
军队审理军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需要对债务人不在本部队管辖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时,可以委托地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 地方法院接到军队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反馈执行结果。3. 简化军队委托地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
为提高军队委托地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效率,建议简化委托程序。具体而言,可以规定:
军队委托地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委托函、财产线索、保全证据等材料; 地方法院收到委托后,应当立即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通过以上措施的完善,可以有效解决军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管辖中的问题,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军地经济往来的健康发展。
结语
军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管辖问题的完善,是保障军人与地方民众经济往来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扩大地方法院对军人民间借贷财产的保全管辖权,完善军队委托地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制度,简化军队委托地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军地经济往来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