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手段,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财产,从而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判的执行。财产保全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及其价值; 申请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li>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财产的风险。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起诉状副本;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财产风险的证据材料,如银行流水、财产处置记录、证人证言等。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裁定保全或驳回申请的理由; 保全的财产清单及其价值; 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被申请人不得处分保全财产的范围; 因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起诉前提出。已经起诉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 指定财产管理人 划拨被申请人财产履行判决具体采用哪种财产保全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申请不成立,而仍申请,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