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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
发布时间:2024-05-3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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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或诉讼期间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而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在判决生效之前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行为,本文将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申请方式和流程、审查要点等方面对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制度进行全面的阐述。

**法律依据**

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可对其实际可执行财产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逾期未执行的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将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续行三个月……当事人申请延长续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

原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的。 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有其他逃避执行的行为。 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申请方式和流程**

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生效裁判文书情况。 原财产保全措施情况。 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有其他逃避执行的行为。 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申请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的请求。 证据材料清单。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决定同意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的,应当出具《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决定书》;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决定书》。

**审查要点**

执行法院在审查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要点:

原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有效。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有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有其他逃避执行的行为。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是否必要。

**执行异议**

被申请人对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将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措施续行三个月。当事人申请延长续行期限的,执行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律责任**

申请人利用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制度虚假诉讼、恶意执行、滥用诉权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结语**

发回重审财产保全续封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条件,防止虚假诉讼、恶意执行、滥用诉权的情况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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