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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前可以财产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4-05-3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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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前可以财产保全吗?

在深圳,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方式,其目的是在财产处置完毕之前,对其进行保全,以防止将来因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而产生损害。深圳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前的财产保全有明确规定,本章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深圳仲裁前财产保全条件

根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53条规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毁损其财产或者其他妨害仲裁行为之虞; 申请人所请求保全的财产为其胜诉后可能执行的财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妨害仲裁行为之虞,而并非基于当事人已经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在未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二、深圳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毁损其财产或者其他妨害仲裁行为之虞; 申请人所请求保全的财产清单; 申请人提交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深圳仲裁前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仲裁规则》第54条规定,深圳仲裁委员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人申请的保全请求相适应,且不得超出所保全财产的价值。

四、深圳仲裁前财产保全异议

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果不服仲裁委员会的复议裁定,可以自收到复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五、深圳仲裁前财产保全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担保。仲裁委员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书后7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担保。担保的类型和金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如果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者提供担保不及时,导致被申请人蒙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深圳仲裁前财产保全解除

仲裁委员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

申请人撤销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未能在7日内提供担保的; 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的; 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提供了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的; 其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七、总结

仲裁前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保全方式。在深圳,申请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毁损其财产或者其他妨害仲裁行为,从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担保,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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