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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诉讼中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31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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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诉讼中财产保全

引言

在二审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采取的措施之一。当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如果存在财产转移或损害诉讼标的危险时,法院可以裁定对被上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文将深入探讨二审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申请流程以及法院裁定的执行与异议等内容,以期对相关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诉讼保全: (一)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二)有证据证明对方当是可能伪造证据、毁灭、转移、隐匿证据或者恶意串通,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 (三)有证据证明有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规定:“被执行人已提起上诉,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申请对上诉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审诉讼中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主要有:

被上诉人已提起上诉;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被上诉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使判决不能执行; 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可能伪造证据、毁灭、转移、隐匿证据或者恶意串通,妨害人民法院审理; 有证据证明有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流程

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的具体标的物; 保全的方式和金额;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作出裁定。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四、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根据保全标的物的性质和价值,裁定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上诉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上诉人的财产; 限制被上诉人出境;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五、异议和解除

被上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保全:

被上诉人提供担保,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一审判决已经执行或者仲裁裁决已经履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重大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

六、结语

在二审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诉讼手段。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上诉人转移或损害诉讼标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公正地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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