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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证据保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1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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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证据保全规定

一、概述

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在诉讼中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被执行人财产证据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藏或变现其财产的行为采取预防性措施,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

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债务人尚未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其行为有转移、隐藏、变现其财产之虞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 执行措施实施完毕后,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 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证据保全的种类

证据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冻结存款、查封动产和不动产、扣押商品、责令保证人提供担保等; 行为保全:禁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禁止处分收入、禁止出境等; 人身保全: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如诉讼保全、人身监管等。

四、证据保全的申请

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 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证据保全的具体内容; 提供担保的证明; 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证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据保全的审查和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必要条件是否具备。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六、证据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证据保全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执行证据保全措施。

执行证据保全措施的方式包括:

通过金融机构系统查封、冻结存款; 通过公证处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 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人身自由、禁止行为保全等裁定; 采取其他可以依法执行的措施。

七、证据保全的解除、撤销和变更

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撤销或者变更证据保全措施。

解除、撤销或者变更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包括: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证据保全措施明显不当或者超出了必要限度的; 申请人恶意申请证据保全的;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撤销或者变更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形。

申请解除、撤销或者变更证据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八、证据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证据保全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恶意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在执行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执行,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因申请证据保全或者执行证据保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申请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证据保全后,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藏、变现其财产。

被执行人违反证据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强制执行; 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对违法协助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现其财产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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