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民事制裁。”
当事人之间存在离婚纠纷,并且夫妻共同财产有被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的危险。
*当事人未立即申请保全可能造成其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申请人具有相应的利害关系。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住所地、联系方式。
*离婚纠纷的基本情况。
*保全财产的请求。
*保全财产的理由及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财产清单或相关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财产。
*冻结存款账户。
*禁止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例如转移财产、毁损证据等。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如果当事人因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承担申请保全所发生的费用。
*承担因申请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在申请保全财产之前,当事人应当充分评估证据,确认保全条件确实存在。如果存在恶意申请保全或者伪造证据的情形,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