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仲裁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处分或转移财产,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或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庭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根据《仲裁法》第78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或者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且行为会造成申请人的利益受损的。民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包括以下种类: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禁止被保全人处分或划转其在特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不动产:将被保全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暂时置于仲裁庭或保管人的控制之下。 禁止转移或设定其他权利:禁止被保全人将受保全的财产转移、出售、出租、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 限制出境:禁止被保全人离开中国境内。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有必要的个人或组织。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明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材料; 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证据材料; 必要时,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申请分为两种情况: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审查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仲裁庭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人,并送达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定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完成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被申请后,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 保全的必要性消失;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 仲裁庭认为不应继续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人不当主张财产保全,导致被保全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慎重审查,并对财产保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全面评估。如果仲裁庭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保全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保全人处分或转移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