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也有异议权,而行使异议权的时效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对裁定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状。异议状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具体异议理由和证据,以及要求变更或者撤销保全措施的请求。
如果被申请人在异议时效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定。如果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异议时效期间内未能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异议权。恢复异议权的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裁定后30日内提出。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可以裁定解除或者变更原有的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逾期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不得再提出异议。
案例一
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于2023年4月1日作出裁定,准许银行的保全申请。被告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保全裁定书。被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遂驳回异议。
案例二
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于2023年5月1日作出裁定,准许公司的保全申请。被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导致其无法及时收到保全裁定书。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裁定书后,被告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异议权,并提供了住院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条件,遂恢复了被告的异议权。
异议时效的规定对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被申请人的异议权:被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异议时效有助于防止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 维护司法公正:异议时效制度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实施,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为了避免错过异议时效,建议被申请人以下事项:
及时领取诉讼文书:及时关注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以便及时了解诉讼的进展情况。 拨打法院查询电话:如果未收到诉讼文书,可以主动拨打法院查询电话进行询问。 异议时效期间:仔细核算异议时效的起算时间和届满时间,确保在时效内提出异议。 异议材料准备:充分准备异议材料,包括异议理由、证据材料等。异议时效制度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异议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异议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