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而常见的司法救济措施,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可能存在瑕疵或有失公允,此时当事人有权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的请求。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出发,系统分析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引。(一)担保瑕疵**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当、不足或无效,不能保障被申请人的债权。比如担保人资信不足、担保财产所有权不明、担保手续不合法等。(二)无关联性**
申请人主张的债权与保全的财产没有关联性。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申请人债权的实现,保全的财产应当与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关。否则,保全行为将超出保全范围,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恶意滥权**
申请人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以妨碍被申请人实施民事权利为目的,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滥用权利导致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名誉损害。(四)超越诉讼请求**
保全的标的超过申请人诉讼请求数额,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申请人利用财产保全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执行行为,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申请**
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知晓财产保全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具体撤销理由和相关证据。(二)审查**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如果材料齐全、理由正当,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听证。如果材料不齐全或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材料。(三)裁定**
经过审查和听证,法院应当对撤销申请作出裁定。如果认定申请理由成立,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认定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申请。(一)保全期限**
如果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瑕疵,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后,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供了合格的担保,可以重新申请财产保全。(二)不当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恶意、滥用权利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申请费**
申请撤销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标的价值和案件性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