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措施,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执行行为,而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控管被告人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胜诉方能够及时得到执行,避免财产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
被告或者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置于法院的控制之下,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使用该财产。查封的方式主要有:
贴封条 派人看管 登记禁止转让 其他方法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权利扣留下来。扣押的方式主要有:
将动产提存至法院 将动产存放到指定场所 解除使用中的动产 其他方法冻结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财产。冻结的方式主要有:
通知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登记禁止转让 其他方法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 财产线索(如有) 担保材料(如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被申请人财产是否具备保全条件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包括:
保全的范围 保全的方式 执行期限 其他必要事项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负有下列责任:
提供担保 及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如申请财产保全不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解除:
当事人申请 人民法院依职权 保全期限届满 其他法定情形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应在了解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正确适用法律,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滥用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