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律师有权利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1 08:46
  |  
阅读量:

律师有权利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保障了当事人尤其是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并成为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之一。律师申请财产保全的制度由来已久,从《大清民事诉讼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都对律师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加人因情况紧急,需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诉讼前、诉讼中以及执行程序中,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律师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请求权。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明确的请求权,即当事人之间存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请求法院保全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权利。 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因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将来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变化快,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逃避偿还债务行为的可能。 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 被诉标的物有毁损、灭失的危险。 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追索自己财产、财产价值或实现其他诉讼请求的困难明显增加。 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申请保全的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清单、担保方式等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财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由法院执行人员负责实施。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院的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自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不提起诉讼或者诉讼被驳回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申请保全措施要及时。实践中,只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避免出现保全不能的局面。 申请保全的范围要适当。申请的保全范围应以能够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避免滥用保全权。 提供证据要充分。律师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申请人享有请求权的事实。 提供担保要及时。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 注意保全措施的后续跟进。律师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密切关注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 注意保全措施的解除。如果申请人不提起诉讼或者诉讼被驳回,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结语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是律师执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胜诉后的实际利益。律师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