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三
身份证号:11010119800101111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611111111申请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费为20,000元,保全费收取凭证号为:XXXXXX。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申请人不存在诈骗犯罪行为,已于2023年3月1日对申请人不予刑事处罚,并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24条的规定,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退还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对申请人不予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是依法合规的。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退还已扣押的20,000元保全费。
1. 《不予刑事处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2. 公安机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3. 保全费收取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 请求公安机关退还已扣押的20,000元保全费;
2. 请求公安机关将保全费退还至申请人的以下账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
账号:XXXXXXXXX
户名:张三2023年4月1日
申请人:张三(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