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保证日后判决的执行。
财产保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冻结存款:限制当事人提取或者转账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禁止当事人转移、处分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禁止当事人转移、处分不动产。 冻结股权:限制当事人转让股权。 冻结债务:限制当事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财产保全可以由以下情形解除: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继续维持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 案件经审判终结,不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 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措施,应当在诉讼中及时提出申请,避免财产被转移或处分。 收集充足证据:证据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关键,当事人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申请合理数额:财产保全的数额应当与申请人受损财产的价值相适应,过高或过低均不妥。 注意保全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当事人应当注意及时续保,以免保全措施失效。 承担保全费用:财产保全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案例1:**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审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正在出售涉案房屋,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涉案房屋的转让登记。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提供了李某正在出售涉案房屋的证据,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冻结涉案房屋的转让登记。
**案例2:**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王某向法院起诉赵某要求偿还借款。审理过程中,王某发现赵某正在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赵某的存款。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提供了赵某正在转移财产的证据,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冻结赵某的存款。
以上两例案例均表明,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