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前,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财产的可能性; 有证据证明对方即将转移财产转移出境,造成标的不能执行; 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或者即将实施暴力行为,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险; 诉讼标的为金钱,且具有给付迟延利息可能或者争议标的金额较大且保全数额与请求给付的标的金额基本相当;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双方债务已经到期未履行的,如果债务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等情形的,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涉及到以下类型案件经常会用到庭前财产保全:
申请庭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其他逃避执行的可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其申请保全不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申请庭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后,如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保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复议; 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庭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影响: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的财产将受到限制,不能自由处分,比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将被冻结,房屋会被查封等。这将对被申请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庭前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可以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可能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庭前财产保全时,应当谨慎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被申请人如果对于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也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撤销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