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或转移、隐匿其资产,以实现判决的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诉讼程序中,诉前财产保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
我国诉前财产保全主要依据以下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分别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一条之二和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可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必须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采取。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裁定保全。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但下列情形除外:
请求扣留、提取孳息、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的; 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动产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已出租但仍归其所有的不动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 申请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对于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判决难以执行具有重大作用。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保全的裁定。在诉前财产保全的整个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