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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6-0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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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依法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 被执行人准备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但尚未实施的; 因被执行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人继承其财产,或者其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义务的。

**申请主体**

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是执行法院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执行依据,且执行依据有效;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保全的财产具体明确; 提供担保。

**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执行依据的原件或副本; 证明被执行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 担保材料。

**担保**

申请人应当对因财产保全可能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执行法院的审查**

执行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担保是否有效。

**裁定**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裁定准予保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后,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异议**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裁定。

**撤销、变更、解除**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变更、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裁定。

**责任**

申请人因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要点**

执行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人是否具有执行依据,且执行依据是否有效; 是否已经采取了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难以实现; 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是否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证据是否充分;

**提示**

为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执行裁判文书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故意,便于执行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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