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财产保全是指在原有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再次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追加财产保全的顺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申请 stage: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审查 stage: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裁定 stage:如果法院准许申请,则会签发追加财产保全裁定,并通知被申请人。 执行 stage:法院交由执行人员对裁定中的财产进行保全,如查封、冻结等。追加财产保全的顺序与其他保全措施的关系如下:
先诉讼保全:追加财产保全属于先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诉讼保全:追加财产保全也可以作为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执行保全:追加财产保全可以衔接到执行保全阶段,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追加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申请人具有正当的债权,但无法立即得到满足。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的可能。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被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追加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在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可能。 追加财产保全的范围要明确,不能扩大或缩小原有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要及时向法院报告有权处分保全财产的追加人,以免影响追加财产保全的效果。 被申请人可以对追加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在执行追加财产保全时,要合法、合理,对被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少造成影响。追加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安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