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损坏或者隐匿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采取的一种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措施,以确保日后生效裁判得以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变卖、损坏或者隐匿的危险; 诉讼请求已经提出或者即将提出; 根据已经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请求保全的债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 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措施; 人民法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动产,如汽车、房屋、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权利,如债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股票、基金、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如果已经提起诉讼); 可以证明保全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如债务凭证、欠条、证据证明等; 其他必要材料。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具有以下效力:
对被申请人具有拘束力,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财产保全裁定规定的义务; 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不得超出财产保全裁定规定的范围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对第三人具有拘束力,第三人不得妨碍财产保全的执行,不得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等行为; 财产保全措施有效期为三个月,期满后可以申请续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保全措施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其他导致保全必要性消失的情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充分依据,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权利;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应当适当,不得超出保全必要性;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跟进案件进展; 如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申请人应当及时应对; 如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