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原告人抵押书
为保证本案诉讼顺利进行,原告人(以下简称“甲方”)自愿向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乙方”)提供总价值人民币X元的抵押物,以担保履行本案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的给付义务。现就抵押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物
甲方抵押给乙方的抵押物为:[详细描述抵押物的种类、数量、特征、价值等信息]
二、抵押金额
本次抵押的总价值为人民币X元,担保范围为本案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的给付义务。
三、抵押效力
自本抵押书生效之日起,本次抵押对甲方以及其对抵押物享有权利的任何人都有效。在乙方未解除抵押前,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否则乙方有权行使其抵押权。
四、担保范围
本次抵押仅担保本案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的给付义务。对于其他债务或义务,不属于本次抵押的担保范围。
五、抵押物管理
抵押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仍属于甲方所有,甲方负责妥善保管和管理抵押物。乙方对抵押物的管理仅限于本案诉讼期间,不得擅自处分或利用抵押物。
六、抵押物变现
如甲方不履行本案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的给付义务,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强制执行的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有剩余价款的,退还给甲方或其权利人;不足部分仍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抵押的解除
乙方对抵押物解除抵押的情形如下:
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已全部履行; 乙方认为解除抵押不影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甲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经乙方认可; 乙方依法解除抵押。八、其他
本抵押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抵押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抵押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抵押人(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签名(盖章):
日期:
债权人(乙方):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地址:
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