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该案是一起涉及财产保全和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陈志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法院对陈志军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审查后,依法冻结了陈志军的银行存款和房产。陈志军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法院审理**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首先审查了李某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李某提交了借贷合同、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陈志军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志军已逾期不还款。合议庭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享有合法的债权。 其次,合议庭审查了陈志军的申诉理由。陈志军辩称,其与李某的借贷关系已不存在,李某已将债务转让给他人,因此其财产不应被冻结。合议庭查清,李某确实将债务转让给他人,但转让行为无效,陈志军仍对李某负有债务。**裁判结果**
综合上述情况,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陈志军的申诉,维持对陈志军财产的冻结。合议庭认为,陈志军对李某的债务已逾期不还,李某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陈志军提出的转让债务主张不成立,不影响对陈志军财产的保全。**案件分析**
该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以下法律原则: 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 债务转让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无效的债务转让不能对抗债权人。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审查证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第9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意义**
该案的判决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滥用财产权逃避债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该案也提醒债权人在转让债务时,应注意履行法定程序,确保转让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