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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拆迁利益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4-06-16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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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拆迁利益的要求

### 一、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拆迁涉及到大量财产权利的变更,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措施实施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在拆迁过程中出现损害被拆迁人财产利益的情形,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和内容

1. 保全范围

拆迁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受到拆迁影响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房屋、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 土地、林木、水源等自然资源 动产、车辆、设备等可移动财产 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 保全内容

拆迁财产保全的主要内容包括:

依法设定保全措施,禁止处分、转移、损毁被保全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拆迁人的财产 重点监管、定期巡查被保全的财产 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维护财产安全 ###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1. 申请财产保全

被拆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请求、理由和证据 证据材料,证明拆迁可能会损害被拆迁人的财产利益 保全费

2. 裁定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由当事人履行保全义务,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机关执行。

3. 执行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方式,由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根据保全裁定的内容采取具体措施。

###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1. 执行完毕

被拆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裁决书履行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 申请解除

被拆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被拆迁人的财产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障 不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五、财产保全的责任

1. 申请人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申请保全的事由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因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执行机关责任

执行机关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保全裁定或者执行命令执行。未经人民法院授权,不得擅自冻结、扣押、查封被保全人的财产。执行机关因执行不当行为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法律对财产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七条对财产保全的程序、内容和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二十八条也对拆迁中适用财产保全措施进行了规定。

### 七、结论

拆迁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积极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因拆迁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和实施拆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拆迁人的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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