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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财产保全的情形是
发布时间:2024-06-1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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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财产保全的情形是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暂时剥夺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发生“赢了官司却执行不了”现象的重要手段。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财产保全,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

## 一、 不宜财产保全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保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认为对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 应当在申请执行前提出。 诉讼前申请保全的,应当在保全被 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 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是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证明被申请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超过诉讼时效申请,或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则不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 不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

1.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案件, 可以认定为不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

2. 债务人有易于执行的其他财产,足以提供担保的。

**(三) 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为金融机构、其他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 二、 司法实践中不宜财产保全的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况,例如:

**(一) 申请保全的必要性不大的情形**

1. 债务人经营状况良好,财产状况稳定,没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迹象,且债权数额较小,不会对债务人造成重大影响的。

2. 案件争议不大,法院很可能支持债权人请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意义不大的。

**(二) 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的情形**

例如,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其停业破产的。

**(三)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例如,明知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仍然申请财产保全,意图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其妥协的。

## 三、 不宜财产保全的认定标准

对于不宜财产保全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一)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合法。**

**(二)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

**(三)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

## 四、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制度,但也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对于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谨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既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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